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坪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组织运作,明确评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坪山区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评定工作规范高效开展,依据《深圳市坪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办法》(深坪府规〔2018〕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评委会承担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审议评奖结果。
评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以下简称为“坪山局”),为执行机构。
第二章 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评委会按照跨领域、高层次、专业化、社会化的原则组建,通过选拔、推荐及从市长质量奖专家库中遴选等方式,产生评委会委员。评委会委员分为:评委会专家委员和评委会政府部门委员。
第五条 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各1名。
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坪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处秘书长由坪山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提名评委会组成人员初步名单;
(三)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织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组;
(四)组织编制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五)负责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
(七)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评委会的组织管理;
(二)决定评委会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评委会委员的聘任与解聘;
(四)主持评委会会议。
第九条 评委会副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一)协助主任委员做好相应的工作;
(二)受主任委员的委托代理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条 秘书处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秘书处工作;
(二)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并向主任委员汇报。
第十一条 评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依照区政府质量奖相关政策、程序和规定开展工作;
(二)参加评委会的各项活动,促进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参与评委会工作会议及侯选企业或组织审议会议,行使建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专家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秘书处组织的教育和培训,获得开展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资料;
(三)维护区政府质量奖声誉,大力宣传推广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委员任免
第十三条 评委会专家委员的任职条件是: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强烈的责任心、开拓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能力相当者,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质量管理工作,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10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副处级管理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大中型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高级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任职经历或相关学术领域内有学术实力或学术成果;代表性社团组织或中介机构负责人;
(四)身体健康;
(五)服务区政府质量奖工作并接受社会和评委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评委会政府部门委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代表。
第十五条 评委会委员的聘用程序为: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向秘书处申请,经秘书处审核通过报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任期二年,期满后按聘用程序重新聘任。
第十六条 评委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一)被选取作为评委会委员而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或审议会议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私自外传侯选企业或组织资料,或泄露其商业秘密经查实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在工作单位受到处分的;
(五)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其它需要解聘的情况。
第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需要进行委员的增补、续聘和解聘,并报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章 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评委会工作会议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经主任委员批准后召开。参会人员为评委会委员。
第十九条 参加工作会议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 听取秘书处关于评定工作情况的报告,对评定工作提出指导和建议;
(二) 决定区政府质量奖重大事项、评奖工作重大问题,审议区政府质量奖工作规划和重要制度规范;
(三) 主任委员提出的其他议题或委员提议的重要议题。
第二十一条 对会议审议事项的决定采用表决的方式进行,同意人数达到参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的,被审议事项即获通过。
因特殊情形无法召开工作会议的,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信函、邮件等方式审议表决。
第五章 侯选企业或组织审议会议
第二十二条 参加区政府质量奖大奖、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候选企业或组织审议会议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侯选企业或组织审议会议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回避:
(一)在候选企业或组织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以及与候选企业或组织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举报投诉有待查实或违法违纪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议的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提前通知审议会议事项及安排。
第二十五条 审议会议议程一般包括:听取秘书处关于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报告;候选企业或组织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成效;委员提问和企业或组织答辩;投票表决,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答辩结束后,进行投票表决。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由秘书处提议并经会议通过。在现场委员中公推1人,连同监督人员作为监票人。
第二十七条 投票规则是:
(一)委员现场记名投票,每人一票;
(二)评选区政府质量奖时,每次每张票所选单位不超过2家(含2家);
(三)评选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时,每次每张票所选单位不超过2家(含2家);
(四)不同意推荐的,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质量奖大奖拟奖单位的产生规则是:
(一)由评委会委员进行第一轮记名投票,依得票数排序,从通过现场评审的单位中选出不超过4家(含4家)候选单位进入第二轮记名投票环节;如出现得票数相同的,依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定。
(二)由评委会委员进行第二轮记名投票,依得票数排序,从通过第一轮投票的单位中选出2家进入第三轮记名投票环节;如出现得票数相同的,依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定。
(三)由评委会委员进行第三轮记名投票,参评单位如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含二分之一),成为区政府质量奖拟奖单位。
(四)未尽事宜,由区政府质量奖评委会主任委员裁定。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拟奖单位的产生规则是:
(一)由评委会委员进行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第一轮记名投票,依得票数排序,从通过现场评审的单位中选出2家候选单位;如出现得票数相同的,依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定。
(二)如已获得过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或原坪山新区质量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为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候选单位,因其不占当届授奖名额,由评委会委员进行第一轮附加记名投票,依得票数排序,从通过现场评审的单位中选出递补候选单位;如出现得票数相同的,依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定。
(三)由评委会委员进行第二轮记名投票,参评单位如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的(含二分之一),成为区政府质量奖进步奖拟奖单位。
(四)未尽事宜,由区政府质量奖评委会主任委员裁定。
第三十条 表决结束,由主任委员公布审议结果,秘书处填写审议结论交相关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委员要坚持科学、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不滥用评议权、表决权,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外传侯选企业或组织的资料,或泄露其商业秘密,审议会议中的评议情况、表决结果等,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三十三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评委会将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坪山区政府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