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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对评审工作的推动、引导和监督工作,确保秘书处履行省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的高品质和高绩效,依据《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秘书处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   秘书处设在省质监局,作为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省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省质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省质监局提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人选担任。

第四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工作守则;招募、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专家组,建立评审专家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组建评审工作监审小组;

(三)编制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省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结果,组织召开各类评审工作会议。

第五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秘书处工作;

(二)负责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

(三)组织落实评审委员会议决事项,并向评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汇报。

 

第三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面向全国招募、聘请国内外权威质量管理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递交申请资料,经所在单位推荐后,可参与秘书处组织的评审专家招募和选拔: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

(二)熟悉或掌握质量管理的相关知识、卓越绩效评价标准及管理模式等现代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三)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高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管理经营实践经验。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创造性工作能力。

(六)公正廉洁,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七)年龄一般在30-65岁之间。

(八)参加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秘书处受理评审专家申请。经核查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相关工作履历、学术研究成果或资质证明材料等)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聘书(三年有效),成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

第八条  秘书处建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管理。按照专业领域、所属行业以及职业类别等三方面,对评审专家进行分类管理。按照专业能力和评审经验,将评审专家库专家分为高级评审专家(组长)和评审专家,实施分级管理。

第九条 秘书处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业绩记录,定期依据参评、培训及相关工作情况合理进行评价,据此进行绩效管理,相应调整级别。

第十条  秘书处定期和不定期举办各类专题培训、沙龙、座谈、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持续考察并提高评审专家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评审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每届省政府质量奖启动前期,编制并发布本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时间计划。

第十二条  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本届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制定并发布本届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发动企业申报。

第十四条  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省政府质量奖的培训讲师,组织开展对评审专家评审标准的培训。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接受企业申报和负责材料初审。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当届申报企业的行业类别,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与各类申报企业相匹配的评审专家,组建成若干个材料评审专家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材料评审。每个材料评审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组建现场评审专家组(同材料评审专家组的组建原则),对符合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每个现场评审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评审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回避:

(一)在参评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以及与参评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有效投诉或违法违纪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的。

第十九条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秘书处负责召集评审委员会委员召开审议会议,对建议获奖企业及推荐获奖企业进行审议表决,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将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并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及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将公示通过的初选企业报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奖企业名单,并报请省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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