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激励本市企业或者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汕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者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者组织收取费用、不增加企业或者组织负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或者组织数量为五家。不具备获奖条件的,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参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及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最新版本执行。
第六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定拟获奖企业或者组织名单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质量监督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部门。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市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申报企业或者组织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当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近三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近三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五)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企业或者盈利性组织,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推荐。
(六)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消费者满意程度高,近三年没有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八)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事项。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要求、注意事项、申报要求等。
(二)申报。企业或者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并按照申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者组织名单。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企业或者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者组织,及时通知有关企业或者组织予以补充完善。
(四)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提出,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评价细则等评审要求,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或者组织名单(原则上为十家)。
(六)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者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等评审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或者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八)审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拟获奖企业或者组织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公示。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获奖企业或者组织名单,应当向社会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公布。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获奖企业或者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者组织由市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者组织一次性奖励五十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费用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专款专用,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者组织间隔三届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者组织可以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市政府质量奖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者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本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者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者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者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者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在国家级、省级或者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者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者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被撤销市政府质量奖奖项的企业或者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汕头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