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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质奖审办〔2019〕5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评审员:

根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加强政府质量奖评审员队伍管理,保证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质量,现制定印发《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政府质量奖评审员队伍,确保本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权威、公正、科学、高效,根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招募、选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评审员是指根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要求,聘用参与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的第三方专业人员,包括一般评审员和组长评审员。

第四条 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定办)按照“广纳群贤、优化结构,分类分级、动态运作、严加考核、能进能出”的原则,负责评审员队伍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员招募

第五条 市审定办每年向社会公开招募评审员。评审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质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熟悉质量、经济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有大学或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5周岁,能合理安排时间、参加一定强度的评审工作;

(三)具备5年以上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系统掌握质量及经营管理的理论与方法,有丰富的质量及经营管理实践经验(中高层管理者优先);

(四)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或相关质量、经营管理体系评价方法(有相关认证、审核资质和工作经历者优先);

(五)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交流沟通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团队合作精神;

(六)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社会责任感和良好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评审员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资质证明、相关工作履历、学术研究成果等),可经有关单位或评审员推荐后,递交市审定办。

市审定办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集中培训并考试。经考试合格者纳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章 评审员专家库管理

第七条 市审定办为纳入专家库的评审员建立档案,将评审员的个人信息、再教育经历及评审情况进行如实记录。档案主要包括:

(一)评审员申请表及证实性材料;

(二)评审员培训考试情况;

(三)评审员年度评审情况、评审承诺书、回避申请表、申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 市审定办对纳入专家库的评审员按照从业领域、所属行业、专业类别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 市审定办应对评审员的培训和评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审员的资历技能、再教育经历、评审经历等,将专家库成员分为一般评审员和组长评审员,结合年度评审情况实施分级动态管理。

第十条 市审定办不定期组织开展评审标准、评审方法与技巧等培训,指导评审员持续提高评审水平和能力。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加强自我学习,注重总结经验、更新知识,不断适应评审需求。

第四章 评审员选用

第十二条 市审定办每年根据年度申报组织和个人情况,结合评审工作需求,从专家库中选用相应评审员组成若干个评审组,开展当年度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选用有效期仅限评审当年。

第十三条 评审组一般由3—9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主持整个评审活动。其中组长评审员选用应依据下列条件:

(一)参加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5次以上,对评审标准和评审技巧的掌握达较好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综合判断能力,能指导评审组成员有序开展评审活动,能有效预防和应对评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主持编写较高质量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在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所在单位任职或离职不足两年的;

(二)担任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所在单位上一级集团公司、控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

(三)与申报组织、申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经济利益或竞争关系的;

(四)近两年内为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所在单位提供过咨询、培训服务的;

(五)其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或申报组织、申报个人及所在单位提请回避的。

第十五条 评审员应严格按照市审定办年度评审计划参加评审活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审的,需提前3天告知评审组组长和市审定办。

第五章 评审员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评审员应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第十七条 评审员应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不借评审之机接受参评企业或组织各种形式的钱物馈赠、吃请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八条 评审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私留、泄露参评企业或组织任何信息资料,维护参评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评审过程中,不得向被参评组织或个人泄漏评审组内部工作信息。

第十九条 评审员应维护政府质量奖良好形象。评审员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尊重参评组织或个人的文化与价值观。评审期间与其他组员团

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评审任务。

第二十条 评审员在评审期间仅限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身份从事评审活动,不得透露与评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个人信息,也不得借评审员身份进行有损政府质量奖声誉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审员应认真学习、掌握政府质量奖有关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及细则等,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第六章 评审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审定办负责受理申报组织和个人对于评审员的举报、投诉,并在评审过程中委派观察员。

第二十三条 评审员有下列情形的,市审定办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将其从评审员专家库中剔除。

(一)不遵守评审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评审员考核中不合格的;

(三)连续两年或连续3次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评审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评审员应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除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外,还将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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