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
(一)评审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二)评审标准
1.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2.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3.《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
每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就奖项评选方案报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经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联合印发评选工作通知。
(二)组织申报
1.申报原则及范围。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遵循自愿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
2.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管理奖,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4)在鼓励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5)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国内或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6)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3. 鼓励具备下述条件的中小企业争创市政府质量管理奖:
(1)组织规模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及其说明”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3)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
(4)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方面奖励;
(5)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6)近五年内主导或参与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7)拥有多项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没有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
4.申报材料。申报组织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中小企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
(2)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2012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3)自评报告。对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含图表最多不超过6万字。
(4)证实性材料。提供与申报表及自评报告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需提供电子文档(光盘)1份和一式4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
5.资格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组织进行推荐后,报送评审办进行审查。通过网上直接申报的组织,由评审办进行审查。评审办依托大数据技术对申报组织进行审查筛选。
(三)材料评审
1.组建评审组。专家技术指导组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材料评审组,评审办以“双随机”方式确定材料评审专家分组和参评组织分组。材料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和大数据反馈数据对进入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材料评审。
2.评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详实、完整;申报材料能否反映组织贯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评审组最终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及分数。
3.专家技术指导组依据材料评审报告及分数进行综合评议。
4.评审办遵循好中选优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5.评审办向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书面反馈有关情况。
(四)现场评审
1.组建评审组。专家技术指导组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评审办以“双随机”方式确定现场评审专家分组和参评组织分组,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和大数据反馈数据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2.现场评审程序包括:
(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由各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组的现场评审计划并报评审办。评审办与受评组织进行沟通,确认后批准实施。
(2)现场评审前准备:
a.评审组长主持召开预备会,明确评审要求和分工。
b.评审员根据分工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经评审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
c.评审组准备好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现场评审应关注的重点:
a.影响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b.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及部署,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实施的结果。
c.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d.主要经济指标、市场地位、社会贡献程度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中的位置及发展趋势。
e.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调动员工积极性及员工的满意度、稳定性的结果。
f.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特别是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方面的方法和结果。
g.技术水平、基础设施和检测手段。
h.履行社会责任体系的建立情况及结果。
i.持续改进的方法和结果。
(4)实施现场评审:
a.召开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介绍与会人员;阐明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确认评审的计划及安排;宣布评审员及受评组织行为规范;受评组织高层领导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过程和结果。
b.现场调查访问。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受评组织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信息和证据获取的方法有:与受评组织的人员进行沟通、座谈和问卷调查;查看有关文件、资料、记录等;对绩效数据进行核实等。
c.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情况,掌握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d.与高层领导沟通。现场调查访问结束后,评审组应与受评组织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并听取受评组织高层领导的意见。
e.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期间,评审组成员应根据评审计划分工,完成逐条报告。在现场评审结束前,评审组应进行合议,对受评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情况进行评分,并形成现场评审综合报告及分数。
f.召开末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受评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参加并签到。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有:重申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及评审方法;概述评审过程;宣读现场评审综合报告;受评组织对现场评审报告予以确认;受评组织高层领导表态发言。
3.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完成现场评审后,由各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研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及评分结果向评审办提交。
(五)陈述答辩
进入答辩环节组织的负责人作为主答辩人进行现场答辩,组织质量管理有关领域的权威专家进行现场提问和评分,修正前期评审分数,得出最终评审总分。本着同等次奖项拟获奖的组织应为不同行业的原则,从答辩企业名单中选出10家企业,提出拟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提名奖建议名单。
(六)审查评议
评审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名单。如有组织在前两届中获得过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在拟获奖名单中仍为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将不再授予该奖项。拟获奖名单中同等次奖项拟获奖的组织应为不同行业(依据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
(七)社会公示
1.评审办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对获奖组织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评审办负责受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反映,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3.评审办将公示情况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八)审定报批
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就评选结果联合呈报市政府批准。
(九)表彰奖励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联合印发评选表彰决定,对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组织进行表彰。
三、评审监督
(一)监督主体与对象
1.评审委员会成立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2.监督对象包括评审办、评审组、评审员和受评审的组织。
(二)监督内容
1.是否遵循评审工作原则;
2.评审工作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3.评审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评审人员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和行风建设规定;
5.受评单位是否有不正当行为。
(三)监督职责
1.受理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2.建立受评单位和评审人员相互监督机制,及时掌握评审方、受评方相互监督的情况;
3.及时调查核实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并提醒和告诫有关人员;
4.经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四、获奖组织的管理
(一)获奖组织有义务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在获奖后持续改进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经验,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二)组织获奖后三年内每年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开展自我评价,不断完善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一季度末向评审办提交上一年《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字数限1万字以内。
(三)组织获奖后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获奖组织应及时书面报告评审办,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联合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实施细则》(201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