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对比2009年主要修改: 1. 取获奖单位的有效期3年改为5年 2. 申报条件新增连续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含五年) 3. 新增条款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自主研发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居全国同行业前三位的,予以适当加分并计入评审最终得分 4. 新增条款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从第三次获奖起,除奖励200万元外,由省政府授予当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卓越奖,颁发奖杯和证书 2018年对比2014年主要修改: 1. 新增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5个 2.新增条款已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尚未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可以申报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按本办法获奖的,不占当年度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名额。 3.新增条款第二十八条 对我省荣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荣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4.同一家企业或组织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按最高奖金标准奖励;如已按较低奖金标准奖励的,差额补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