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755-83285940
质量奖专栏 Products
Products 质量奖专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培养优秀质量人才,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人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录取、任免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评审员的考核、任用和监督。

秘书处委托专业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评审员的招募、培训和日常管理事务。

第四条  评审员管理实行统一考核、分级管理、绩效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

每年由秘书处按照一定条件聘用年度评审员,参与当年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二)大学学士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历);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系统培训,掌握现代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四)五年以上企业和组织(以下简称“组织”)专业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管理运营实际;

(五)具有管理的系统思维,较强的分析判断、综合协调、文字表达和创造性工作能力;

(六)具备专业操守和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条  评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应得的荣誉和学习发展的机会;

(二)获得履行职责必备的知识技能、工作条件;

(三)取得适当的劳务报酬;

(四)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评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秉持专业操守提供公益性服务,维护市长质量奖声誉;

(二)规范高效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三)遵守组织纪律和廉洁规定,遵循保密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录取与建库


第八条 按照秘书处工作计划,受托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开招募评审员。

第九条 评审员录取按照自愿申报、单位推荐、综合审查、建档入库的程序。

第十条 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综合考虑届别、行业、职业和专业,建立分类体系。

第十一条 受托单位制订实施培训计划,持续提高评审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定级与评价


第十二条 受托单位按照统一注册、逐级晋升、量才适用的原则,对评审员进行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员划分实习评审员、评审员、主任评审员三个级别。定级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习评审员

1.具备5年以上综合管理或专业岗位工作经验;

2.通过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考试合格。

实习评审员参加评审工作不领取报酬。


(二)评审员

1.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验,同时不少于9天各级质量奖评审经历且不少于20个学时的专题培训;

2.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验,同时不少于6天各级质量奖评审经历且不少于15个学时的专题培训。

以上资历应在申请前3年内获得。


(三)主任评审员


1.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验,同时不少于15天各级质量奖评审经历,包括至少6天现场评审经历的评审员;

2.担任地市级以上质量奖评审组长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现场评审组长的评审员。

以上资历应在申请前3年内获得。


第十四条 评审员按照核定级别参与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末依据评审员参评业绩、履职表现、后续教育、特殊贡献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应调整级别,并对评审员专家库做动态更新。


第五章  年度评审员的任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始前,秘书处依据申报组织数量及行业分类,制定评审员任用计划。

第十七条 秘书处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修订情况组织任前考核,合格者发放年度评审员聘书,可参与年度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由不少于3名(含3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

组长人选主任评审员优先。


第十九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回避:

(一)在受评审单位任职、兼职、持股、有商务合作或竞争关系,以及存在其他利害冲突情形的;

(二)因有效投诉或违法违纪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情形的。

第二十条 秘书处采取任前回避申报、就任承诺声明、组内绩效评价、受评审组织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评审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材料评审按照首次会议、独立评审、合议评审、末次会议的程序进行,现场评审按预备会议、首次会议、调查访问、末次会议的程序进行,均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应于评审结束后即时提交评审得分,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审重大事项邀请监察部门给予监督。


第六章  评审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评审员未经秘书处聘用,不得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严格依据《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指南》等标准规范开展,保证评审工作的程序性、专业性。

第二十六条 评审过程实行组长负责制,集体审议制。

第二十七条 现场审查时,尊重受评审组织的风土人情、文化及价值观。

第二十八条 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守受评审组织的商业秘密,不私自备份、保存、外传、更改和使用受评审组织非公开信息;不私自给予受评审组织评审结论或反馈意见,不泄漏评审组内部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保持独立立场,不向受评审组织透露个人信息,排除任何个人或组织对自身评审公正性的干扰。

对本人评审的组织,三年内不与其建立雇佣或商务关系。

第三十条  遵守廉洁纪律,不收受或谋取不当得利,主动接受组织单位和受评审组织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受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评审员的举报投诉并在查实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出色履行职责,为市长质量奖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秘书处采取优先晋级、授予荣誉、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积极推荐获得市人才政策奖励扶助等方式予以鼓励。

第三十三条 对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CONTACT US / 联系我们
电话:0755-83202711/83321785/83070606
传真:0755-83320245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求是大厦东座1106-1109
深圳市创新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官方微信
Copyright ©2019 - 2020 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
联系电话:0755-83285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