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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评价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动应用卓越绩效经营模式,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报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评价工作委员会。(下称“评价委员会”)。

第二条  评价工作委员会是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下称“促进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不具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促进会统一领导下依照章程和本会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法律责任由促进会承担。

第三条  评价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3名,由促进会秘书处推荐,会长会议或理事会讨论决定。主任副主任均非专职。

第四条  评价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1.开展第三方的卓越绩效成熟度评价,探索建立保证评审一致性的方法途径;2.研究各类组织绩效指标体系和评价细则,承接委托开展绩效评价;3.跟踪、研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评分系统的最新版本和实践,探索建立卓越绩效模式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4.组织分享卓越绩效获奖组织的成功经验,搭建卓越绩效专家与有关方面交流的平台;5.促进深港及泛珠三角地区卓越绩效推广业务的合作。

第五条  评价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作为评价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促进会秘书处协调下独立开展工作。1.从评审员注册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和级别的评审员组成评审工作小组;2.成熟度评价小组组织办法和工作要求,参照市长质量奖的运作模式,确保专业化、公正、公平、廉洁的要求;3.确保各专业评审人员的评价水平,依资格设定各层次等级的培训及考核制度。所有合资格的各类评审员每年必须进行深造培训;并在评审前、评审中和评审后作相应的评估。4.成熟度评价可依400-499分、500-599分颁发相应证书;为评审企业出具专业客观的评审报告。5.成熟度评价工作由评价委员会组织,评价(审)业务按合同或任务执行。6.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评价工作委员会在本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向促进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评价工作委员会原则上不独立对外发布信息。如确需要,应事先向促进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评价工作委员会业经正式批准成立后单独刻制“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评价工作委员会”印章。评价工作委员会不单独设立财务账号和账目,由促进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第九条  评审业务收入支付评审专家费用(含智力费用和餐旅费用)后,作为促进会的服务收入,用于开展评审业务和弥补日常经费不足。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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