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中文名称:深圳标准认证联盟,英文名称:Shenzhen Standard Certification Alliance ,英文缩写:SSCA。第二条 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开展“深圳标准”产品认证试点工作的复函》(国认证函2015〔62〕号)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筹备成立深圳标准认证联盟有关事项的复函》(深市监函2015〔170〕号)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深圳标准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由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以下简称“卓促会”)牵头联合“深圳标准”认证机构、先进性评价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组成,作为推动“深圳标准”认证的技术支撑机构。联盟各成员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 遵照《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深圳标准认证的系列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第四条 联盟宗旨:根据深圳市政府提出的标准先行、设计支撑、质量引领、品牌带动、信誉保障“五位一体”融合发展指引,实施深圳标准认证,提升深圳质量,规范深圳标准认证的行为,坚持标准引领,完善信用体系,提高标准认证的统一性、有效性及公正性,打造国际一流、国内领先、填补国内国际空白的“深圳标准”认证品牌,为建设国际化、创新型城市作贡献。第五条 联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奉行“公正、务实、创新、奉献”的价值理念。第六条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批复文件,联盟秘书处设在卓促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市局统一组织、协调“深圳标准”认证工作,接受市局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和发布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提出开展“深圳标准”认证的具体实施要求等操作层面的安排;
(三)宣传、推广“深圳标准”认证工作;
(四)分行业建立相关认证标准体系,制定和发布系列团体标准;
(五)对申报企业的服务和获证企业的跟踪管理;(六)定期反馈深圳标准目录的制修订计划等相关工作;
(七)“深圳标准”认证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八条 联盟成员包括机构成员和企业成员。机构成员包括“深圳标准”认证机构、先进性评价机构等单位,企业成员包括申报企业和获证企业。
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在所属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机构成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认证机构应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具备相关业务范围资质;
(二) 先进性评价机构需具备相关能力并经市局认定。
第十条 成员的公正性要求: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的规定,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二)应遵循公正性原则、利益回避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开展“深圳标准”认证工作。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成员入盟程序:
(一)提交入盟申请书;
(二)提交市局备案证明材料;
(三)由秘书处办理手续并颁发成员证书。
企业成员入盟程序:
(一)提交入盟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评估符合申报要求;
(三)由秘书处办理手续并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机构成员的权利:
(一)从事“深圳标准”认证或先进性评价工作;
(二)参与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决议;
(三)推荐专家加入“深圳标准”技术委员会;
(四)优先参与联盟内“深圳标准”项目的开发、活动的服务等工作;
(五)优先获得联盟内部信息和优质服务;
(六)对联盟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机构成员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诚信自律;
(二)自觉遵守联盟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联盟决议;
(三)认证机构应按照公正性要求实施“深圳标准”认证活动;
(四)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保护联盟知识资产,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五)积极配合联盟宣传和推广“深圳标准”认证工作,承办联盟委托的相关工作;
(六)未经联盟许可,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
(七)提供关于“深圳标准”认证相关方面的工作建议;
(八)指派专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建立日常联系。
第十三条 企业成员的权利:
(一)申请“深圳标准”认证;
(二)参加联盟会议和相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联盟内部信息和优质服务;
(四)对联盟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企业成员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诚信自律;
(二)自觉遵守联盟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联盟决议;
(三)维护和宣传“深圳标准”品牌,配合联盟开展“深圳标准”认证宣传和推广活动;
(四)未经联盟许可,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五)提供关于“深圳标准”认证相关方面的工作建议;
(六)指派专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建立日常联系。
第十四条 成员的退出:
(一)成员退盟应提交退盟申请,退回成员证书或由联盟对外公布;
(二)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相关损失的,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并予以警告;
(三)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由秘书处提供证实性材料报市局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并撤销成员证书。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联盟向市局负责,秘书处下设机构工作组、企业服务组。第十六条 秘书处是联盟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卓促会执行会长兼任,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第十七条 联盟根据需要分行业成立技术委员会,由来自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先进性评价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相关协会等组织的专家组成。
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职业不良记录;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具备行业内10年工作经验,由相关机构推荐。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联合相关行业协会梳理完善和共同构建“深圳标准”认证标准体系;
(二)对“深圳标准”认证依据的团体标准制定过程的技术性问题进行指导;
(三)对“深圳标准”认证依据的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论证和审定;
(四)及时跟踪该行业国内及国际最新标准和技术动态。
第十八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沟通协调联盟推进“深圳标准”认证相关工作;
(二)制修订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三)受理成员加入和退出联盟的工作;
(四)技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开展行业发展相关研究,根据各行业发展趋势,协助制定深圳标准目录的年度计划,持续跟踪已发布的目录,定期跟踪反馈和协助目录的修订工作;
(六)作为交流沟通平台,定期收集和反馈行业、企业和相关机构的诉求;
(七)建立相关信息数据库,做好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
(八)起草联盟的年度计划和总结,编写和定期发布工作报告;
(九)对联盟成员在公正性和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十)联盟的网站和公众号的日常维护;
(十一)协助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的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市局开展“深圳标准”认证品牌宣传推广方案的策划、协调和实施工作,协助市局开展重大交流活动方案的策划、组织和协调工作;
(十三)协助市局推广“深圳标准”认证成果应用;
(十四)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 秘书处下设机构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一)联合认证机构制定和对外发布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由联盟内认证机构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二)对认证机构到市局备案认证资质、开展认证活动、证书上传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和证书保持等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
(三)认证检测专家库的管理;
(四)协助先进性评价机构开展先进性指标的确认和评价等工作;
(五)收集机构成员的相关诉求;
(六)联合机构成员开展品牌宣传推广相关工作;
(七)联合机构成员开展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处下设企业服务组主要职责是:
(一)评估“深圳标准”认证申报企业的资质、能力、信用,有效对接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
(二)为申报企业提供自我公开执行标准、标准申请先进行评价和委托认证等全流程服务;
(三)定期跟踪汇总和向市局反馈企业的申报进度,包括企业的标准自我公开、先进性评价和委托认证等情况;
(四)对获证产品和服务的相关经营状况、获证企业的标识使用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反馈和管理;
(五)收集企业的相关诉求;
(六)联合企业开展品牌宣传推广相关工作;
(七)联合企业开展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成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章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联盟秘书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