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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 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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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质量与标准化建设,发挥会会员企业自主创新,满足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以下简称“卓促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会员机构提出并制定,并由卓促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卓促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团体标准是以卓促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标准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卓促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团体标准应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合格评定制度,并积极贯彻质量管理与标准化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卓促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卓促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卓促会的理事会员单位构成。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是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审查人员,审查小组由审查委员会中的自律组织、从业机构、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个团体标准的审查小组一般不少于 7 人。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应回避。

 

 

第二节 团体标准的编号和文件管理

第九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SPEMF组成。

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十一条 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 1 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SPEMF XXXX.1—XXXX”。

第十二条 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SPEMF XXXX—XXXX”。     

第十三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SPEMF XXXX—XXXX/ISO XXXXX:XXXX”。

第十四条 协会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协会归档。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十五条 卓促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重点为适应社会和市场需求,具体涉及以下范围:

(一)卓越绩效管理活动;

(二)深圳标准认证活动;

(三)深圳标准联盟和行业协会尚未涉及的新兴行业标准;

(五)其他质量有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原则上应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等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可视情况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或经一定规模的实践检验证明可行的企业标准转化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二)对现行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审查阶段。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

(一)由会员单位联合 2 家及以上单位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二)卓促会根据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第二十条 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附表 1);

(二)团体标准草案;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如立项申请的标准分多个部分的,各部分应分别提供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团体标准草案等材料。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

第二十一条 提案由卓促会秘书处提交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审查委员会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统一评审,获得参与投票成员单位50%以上赞成票的提案可批准立项,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附表 2)。

第二十二条 立项评审通过后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经协会领导同意,即可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起草等后续工作。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协会秘书处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应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同时撰写编制说明。起草工作完成后,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表 3),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三节 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二十五条 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需报卓促会秘书处批准。承担单位应当通过卓促会官方网站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征求意见范围由协会秘书处确定,应覆盖团体标准涉及的相关方。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承担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如成立有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

审查一般采用函审;必要时,可采取会议审查。获得审查小组 3/4 以上赞成票且投票率不低于 2/3 的可通过审查。审查材料包括:

(一) 团体标准送审稿;

(二) 编制说明;

(三)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 团体标准审查表;(附4

(五) 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表5 

(六) 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四节 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卓促会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和发布,文件审批表见附表6。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卓促会所有,由卓促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二十九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卓促会申请审查并发布。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

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 6 个月,超过18 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五节 复审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卓促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六节 团体标准项目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外部环境、规范对象、工作组构成等变化时,可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附表7)并报协会秘书处同意后,对该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与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协商后,协会秘书处可撤销团体标准项目:

(一)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生冲突;

(二)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再制定;

(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该团体标准内容;

(四)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团体标准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制定;

(六)其他确属应予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 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向协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 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协会秘书处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第五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 卓促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卓促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四十条 卓促会鼓励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四十一条 卓促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卓促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 协会在自律管理规范框架下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卓促会进行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1日公布之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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