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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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企业高成长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区块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金融机构卓越贡献奖励试点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19〕2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0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四大中心”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福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规〔20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福田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局、区投资推广署、区企服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安排的产业资金,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招商引资项目支持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调剂等管理内容按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受理、审核批准等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执行。 第四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会)审定。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设在区企服中心。联审会负责确定产业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产业资金,审议各主管部门提请的“一事一议”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联审会设立产业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各主管部门、联审办、区财政局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各专责小组负责审议各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资金支持项目。 第五条 联审会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责”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列出的核准类、认定类项目采取智能审批程序。智能审批程序改革创新产业资金审批、拨付、监管方式,实现产业资金的秒批兑现,及同一平台的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采用“智能化初审+主管部门核验”审批模式,在智能系统平台实现产业部门内部审核和确认,加快产业资金审批效率。 (三)联审会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四)联审会负责审议“一事一议”事项,会议由联审办具体承办,“一事一议”事项主要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专责小组提请审议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产业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编制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并按预算计划执行。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产业资金指标调剂到区企服中心,对智能审批项目所需的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量动态调剂指标到区企服中心,由区企服中心负责统一资金拨付。 (六)各产业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是产业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负责监管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的违法违约行为采取措施并追回支持资金,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联审办。 (二)作为产业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根据监管要求与获得资金支持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加强对资金的事前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三)设定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目标,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四)负责把握产业资金使用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一)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家库管理。 (二)区统计局负责核查在地统计关系,配合各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区司法局负责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产业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专业技术支持。 区企服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联审办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产业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符合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受理的项目当年办结。享受产业资金政策支持项目需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片区产业定位。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备案,且审核通过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条 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公共平台或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不受综合贡献限制。 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最高500万元(招商引资项目除外),需突破500万元(含)限制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提请产业发展联席会审定;在福田年度综合贡献特大的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10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原则上最高2000万元。 获产业资金人才奖励支持的个人,同一人同一年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区其他同类人才政策支持。 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对福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未涵盖的特大、紧缺和关键事项,经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按照《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中“一事一议”的报审流程,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直接对产业资金支持提出申请,通过福田区企业服务智能系统平台(https://qfzx.szft.gov.cn)如实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 (三)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原则上为事后支持,需要采用事前资助的项目,须事先经区政府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核准制项目和评审制项目分别有对应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项目采取四种办理程序: 1.智能审批项目办理流程:企业手机或PC端提交申报材料→智能程序审批输出结果→产业部门线上复核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企服中心拨付。 2.简易程序办理流程:区企服中心受理→智能程序审批输出初审结果→产业部门线上复核审批数据、部门内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3.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区企服中心受理→产业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区企服中心查重→产业部门专责小组会议审定、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4.联审会审批流程:区企服中心受理→产业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区企服中心查重→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产业部门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审会会议在组织召开前,会议召集部门要至少提前1天将有关会议材料递交有关参会部门审核且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签批,各部门要充分协调沟通。 (二)评审类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评审制项目具体审批流程为:区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评分→专家评审打分→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经核准或评审予以支持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产业资金: (一)核查。具备智能系统核查条件的项目,由智能系统程序自动比对企业注册和在地统计关系情况,并核查企业重复申请和年度支持总额限制情况,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不具备智能系统核查条件的项目,由区企服中心将企业资料转交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和区统计局核查。 (二)公示。核查通过的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由区企服中心负责组织在“福田政府在线”通知公告栏按批次予以公示,智能审批项目采取“福田政府在线”专栏或产业资金申请平台逐一项目滚动方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智能审批项目所属政策主管部门在公示期间内线上复核审批数据。 (三)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企服中心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属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四)签订书面协议。单次支持额度3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签订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的书面协议。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应与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界限时相应项目政策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协议。 (五)拨付。根据各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由区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智能审批系统根据主管部门上传的拨款文件及企业上传的账户信息生成拨付表单,以电子流的形式经数据加密流转至各财务审批相关人员帐号进行线上签批,完成后在经办人帐号打印纸质费用报销单签批件用于拨付与归档。 (六)归档。区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产业资金绩效工作评价按照《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无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获得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等。 第二十条 单次支持额度3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应签订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的书面协议,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违反书面协议等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取消、追回支持资金。企业拒不执行的,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列入本区失信企业名单,并上报列入深圳市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取消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根据情况由主管部门启动司法程序。具体按照《福田区受产业政策支持企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渎职失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支持政策中,涉及到产业资金政策之外的其他人才政策、人才住房、产业空间等项目,按各自政策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