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推广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动卓越绩效管理的普及和应用,提升卓越管理模式的绩效水平,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推广工作委员会。(下称“推广委员会”)
第二条 推广工作委员会是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下称“促进会”)的专门工作机构,秉承“专业优质,服务卓越”的要求,以推广卓越绩效管理为目标和责任,由本会从事推广业务的组织会员和具卓越管理专业特长的个人会员为主体组成。
第三条 推广工作委员会在促进会统一领导下依照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对促进会理事会负责,其法律责任由促进会承担。
第四条 推广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促进会秘书处推荐,会长会议或理事会讨论决定。主任副主任均非专职。
第五条 推广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1.跟踪和研究国际三大奖“美国波多里奇质量奖”(卓越绩效管理评价准则)、“欧洲质量奖”和“日本戴明奖”的最新版本,关注三大奖的共同点和差异点及发展趋势;2.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活动,促进本市卓越推广水平的提升。3.编辑撰写教材讲义和研究心得,报道会员动态,关心和维护行业发展;4.加强同行会员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探索解决行业发展中共性事务的方法途径;5.承办促进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推广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作为推广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促进会秘书处协调下客观公正地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组织会员共同制订推广应用程序和编写实施指导书;2.举办相关活动,加强行业内机构的专业交流和信息共享;3.创造条件共同承接推广业务,树立打造“深圳”和“卓越”良好形象。4.受委托对相关机构进行资质能力等级评估,由促进会统一对外发布;5.对咨询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定,报秘书处统一发证;
第七条 推广工作委员会按照本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开展工作,需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推广工作委员会不独立对外发布信息。如有信息发布,由促进会统一对外发布。第九条 推广工作委员会经批准成立后单独刻制印章。但不单独设立财务账号和账目,由促进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第十条 推广工作委员会的收入实行专管专用,用于卓越绩效模式的推广应用业务。第十一条 推广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和本会有关会员独立开展本行(专)业的推广顾问服务。推广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不得以权谋私,各独立机构之间不得互相哄抬或互相打压(拆台),应共同遵守诚信准则维护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业务良好秩序。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