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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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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市监规〔2019〕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4月29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执行,为支持深圳市知识产权、深圳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品牌等领域各项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市场监管局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科学标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自愿申报、统筹安排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及时修订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等;(二)负责围绕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求,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使用范围;(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四)负责通过信息化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六)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评价和清理,开展续期评价及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七)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八)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指导市市场监管局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续期、压缩和撤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三)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七条 其他部门(个人)义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即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一)对申报事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二)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规范项目管理,实施项目自评,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符合资助(奖励)目标,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善档案资料管理;(三)负责在项目完成后按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依法确定的机构等,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包括:(一)知识产权领域1.坚持质量导向,鼓励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培育,推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实施,开展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加强高价值专利、商标品牌、精品版权的培育和奖励;2.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加强知识产权投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金融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示范基地和知识产权联盟建设;3.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推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产业导航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区域布局长效机制;4.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开展中长期系统性知识产权培训,构建我市知识产权人才梯队;5.培育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引导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发展,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产业链;6.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活动,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风险防控,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7.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为企业或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查明、风险预警、保护指引、技术支持、纠纷协商调解等公共服务,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支持社会力量研究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最新状况,开展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8.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二)深圳标准领域1.支持参与标准研制,包括:国际标准(含国外先进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2.支持开展标准试点或示范建设;开展标准验证检验检测、实施企业标准排行榜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开展对标达标专项行动等标准化技术支撑服务;制定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开展深圳标准认证及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举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设立深圳标准化教育课程;开展贸易关注提案、TBT通报评议活动;3.支持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开展深圳标准宣传培训、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开展深圳标准理论研究等标准化活动;4.奖励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ISO和IEC各种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及各类深圳标准人才;5.落实市委市政府在打造深圳标准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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