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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关于开展宝安区2014年度品牌奖励工作的公告

日期: 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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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及其操作规程(宝安区品牌奖励操作规程)规定,我局将对宝安区2014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及著名商标企业实施奖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2014年度宝安区品牌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


2.2014年首次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称号。(认定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企业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品牌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近三年纳税证明;


4. 企业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


5、经办人联系方式。


以上材料均按标准A4纸规格复印并加盖公章,税务证明需提交原件。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将申请材料交至深圳市宝安区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5楼13号窗口(政务办产业资金窗口)或宝安区42区翻身路75号工商物价大厦1304、1306室,逾期未申报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受奖励权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


2015年3月31日


(联系人:饶源、贾玉兰 ; 电话:2783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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