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5〕62号
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外经贸发展,鼓励技术贸易出口,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鼓励承接技术出口业务。技术出口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者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触控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二、支持方式
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依法开展技术贸易的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4年度实际出口额;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5.其他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技术出口业务合同已在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2014年度实际出口额。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四、申报材料及时间
(一)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及申报说明(附表1);
2.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附表2);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
5.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6.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14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
8.技术出口贴息专项审计报告(该项审计报告应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9.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两份,附有目录、页码,A4纸纵向左侧装订。附件材料须提交电子版。
(二)申报时间
请各申报企业于2015年7月13日-28日期间,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C区2060办公室,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015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报说明
2.2015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
附件1-2下载请点击链接http://www.szjmxxw.gov.cn/Index20/4091.shtml
(联系人:曾梓瑄、樊孝国,电话:82003765、82002078)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