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宝府办〔2013〕15号),开展2015年度先驱型企业、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认定工作。现请各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先驱型企业、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的申报条件,分别按照《宝安区先驱型企业认定规程》、《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规程》、《宝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认定规程》的规定执行。请申报企业登陆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下载相关规程及认定申请书。
二、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网上下载相关表格,填写表格并备齐所需资料和证照证明原件,到现场提交申请资料。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一)网上下载相关表格。登陆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fgj.baoan.gov.cn,点击“网上办事”中的“重大产业”专栏,选择“先驱型企业认定”、“总部企业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认定”,下载相关认定申请书。
(二)办文窗口申报。申报单位填写表格完成后,备齐完整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每一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注:规程要求一式两份,为加快办理进度,方便各部门进行并行审查,故改为一式六份)和证照证明原件,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区企业服务中心窗口验收。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2015年度先驱型企业、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二)申报地点。宝安区政务办海关大厦15楼13号窗口,电话:27660010。
(三)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咨询电话:29996087。
四、重点通知对象:
(一)总部企业认定通知对象:注册地在宝安区,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产值规模超过3亿元的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宝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认定通知对象:注册地在宝安区,近两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五、有关条款解释
(一)企业经济指标统计时间。
申请2015年度先驱型企业、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各项经济数据以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表数额为准,申请书中的n年为2014年。
(二)企业经济指标统计口径。
1、总部企业(营业收入)包括申报企业及其下属绝对控股企业、分支机构(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先驱型企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的产值规模不包括申报企业及其下属绝对控股企业、分支机构。
2、先驱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的纳税总额,不包括申报企业及其下属绝对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在宝安区缴纳入库期为当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税种数额总和,详见申请书中的纳税明细表。
3、总部企业所形成本区地方财力,包括申报企业及其下属绝对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在宝安区缴纳入库期为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企业可参考《宝安区总部企业地方财力核算表》进行预核算,最终核算结果以区财政局正式核算为准。)
(三)关于申报企业下属公司的独立申报。
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报各类认定的,其下属公司统计产值规模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四)申请市场先驱型企业的,材料清单中的第(三)、(四)、(五)项,即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和统计部门出具的统计证明材料,仅需提供2014年及2011年。同时在申请表格中,将2014年数据填入第n年栏目,将2011年数据填入第n-3年栏目即可。
(五)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的,按照市总部办的统一要求,除提供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上的材料外,还须提供:1、新设立总部项目规划;2、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与新设立总部的隶属关系证明;3、填报区外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与新设立总部的隶属关系证明。
(六)PCT,即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英文缩写,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
特此通知,望予以大力支持。
附件:1.先驱企业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认定标准简表
2.宝安区总部企业地方财力核算表
3.宝安区2013- 2014年度已认定企业名单
附件请点击下载http://www.baoan.gov.cn/xxgk/xwzx/tzgg/201505/t20150526_6386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