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
盐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2011年5月31日深盐府〔2011〕17号文发布,2013年6月6日深盐府〔2013〕19号文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质量”建设,表彰在经营管理、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我区企业、社会组织和非国家机关公共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企业或组织),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提升我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田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区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条件成熟时,可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按照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提升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和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适当考虑辖区发展特点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单位名单。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届评定获奖的单位总数不超过2家。为鼓励广大企业或组织积极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参与评定改进,同时设立“质量进步奖”,原则上每届获评“质量进步奖”的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盐田市场监管分局。
第七条 评委会成员由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代表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盐田市场监管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本评定管理办法、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提名评委会组成人员初步名单;
(三)组织成立评审组;
(四)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五)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社会责任等;
(七)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单位名单;
(八)经评委会审议通过后,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长质量奖拟奖单位名单。
第十条 评审组具体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
(二)负责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和进行现场评审;
(三)向秘书处提交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秘书处在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当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可以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资质和条件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体系健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成绩显著;
(三)企业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责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在上年度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社会组织和非国家机关公共服务组织应具备显著的社会效益,为社会及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区主管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及行业协会之一的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长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在国家、省、市机构监督抽查产品中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参加市、区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且经有关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区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参照我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执行,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七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或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500分),获得质量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450分(含450分),若未达到相应的分数线要求,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布本届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盐田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及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组建“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报评委会审定,评审专家库成员可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和我区优秀管理人才中选取。根据评定工作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组建一个或多个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由评审组组长根据评审报告,进行合议并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和质量进步奖获奖单位的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会同区宣传工作主管部门,通过盐田电视台、《深圳商报•盐田新闻》和盐田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盐田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区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获奖名单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各奖励80万元,向获得“质量进步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各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
为鼓励辖区企业或组织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争取更高的质量荣誉,对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并获奖的辖区企业或组织,区政府给予同等金额奖金奖励,且不占当年区长质量奖的授奖名额。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经费主要用于秘书处开展评定和管理工作。宣传工作经费由区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另行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和“质量进步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决定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一条 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评委会秘书处应会同区监察局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员、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区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三届以后,并视同首次申奖对待。获得“质量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可以继续申报下一届区长质量奖,再次获得同等次荣誉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如再次申奖获得“区长质量奖”,则授予证书、称号及奖金,且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五条 “区长质量奖”和“质量进步奖”的奖杯、证书由盐田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篡改,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盐田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盐府〔201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