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质量与标准化建设,发挥会会员企业自主创新,满足发展需要,根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本会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以下简称“卓促会”)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卓促会根据市场需求,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标准市场化工作机制,组织会员机构提出并制定,并由卓促会组织申请的自愿性标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是指由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标准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为满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需求,及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地方标准的制定建立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的质量。第四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作为深圳市标准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组织对本市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统筹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规划、管理与协调。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实施、评估、监督和复审。第六条 卓促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统一管理卓促会地方标准的相关工作。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秘书处归档。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立项第七条 卓促会秘书处是地方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审查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地方标准的立项由卓促会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卓促会的理事会员单位构成。第八条 卓促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审查人员,审查小组由审查委员会中的自律组织、从业机构、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个地方标准的审查小组一般不少于 7 人。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应回避。第九条 市局每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立项申报工作。第十条 卓促会秘书处将提前向会员征集立项建议,结合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需求,对收集的地方标准项目书面建议进行立项审查,剔除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合并重复和相类似的项目,将审查通过的项目统一向市局申报。会员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卓促会秘书处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制定的规则要求;(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及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三)结合我市实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四)有利于新技术的发展和推广;(五)有利于扩大对外经贸合作或者提升标准国际化影响力;(六)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增强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保护消费者利益;(七)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附件 1);(二)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附件2);(三)其他有助于说明地方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第十三条 提案由卓促会秘书处提交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审查委员会对地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统一评审,获得参与投票成员单位50%以上赞成票的提案可批准立项,形成地方标准立项评审表(附件 3)。第十四条 立项评审通过后经卓促会领导同意,即可组织开展地方标准起草等后续工作。第三章 起草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立项的地方标准,由卓促会秘书处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第二十四条 地方标准应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同时撰写编制说明。起草工作完成后,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认真汇总和处理反馈意见,编制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 3),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的起草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试验验证;试验方法类的标准,应当进行比对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三)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四)标准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编写的要求;(五)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标准的技术内容能够进行检测、认证或者评价;(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任务来源;(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三)主要起草过程;(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七)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需报卓促会秘书处批准。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征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方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承担单位应当通过卓促会官方网站向地方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征求意见范围由卓促会秘书处确定,应覆盖地方标准涉及的相关方。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逾期未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第四章 技术审查第二十九条 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承担单位提交的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一般采用函审;必要时,可采取会议审查。获得审查小组 3/4 以上赞成票且投票率不低于 2/3 的可通过审查。审查材料包括:(一) 地方标准送审稿;(二) 编制说明;(三)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四) 地方标准审查表;(五) 地方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六) 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以后,应当形成标准送审材料提交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送审材料包括:(一) 标准技术审查申请;(二) 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务书;(三) 标准送审稿;(四) 标准编制说明;(五)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六) 标准测试或验证报告。第三十一条 地方标准项目所属领域有归口技术委员会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地方标准项目所属领域没有归口技术委员会的,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并主持技术审查会议。第三十二条 技术审查内容包括:(一)与立项计划的一致性;(二)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三)行业管理要求的符合性;(四)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地方标准协调性;(五)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格式符合GB/T 1.1的要求;(六)编制说明内容完整性;(七)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八)标准未采纳的意见理由是否充分;(九)不低于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十)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十一)专家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四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标准送审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标准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标准主管部门提交报批申请。技术审查不予通过的,修改后重新申请技术审查。第五章 批准与发布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准经技术审查通过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标准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地方标准报批材料:(一)报批地方标准的公文(如立项时涉及多个行业部门,报批标准的公文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具);(二)标准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四)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处理表;(五)审查意见;(六)标准测试或验证报告;(七)市标准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准文本内容及形式符合GB/T 1.1的要求;(二)标准文本已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充分修改,并已完成编辑、排版和校对工作;(三)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标准编制人员名单已经过核定;(四)标准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已提交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第三十九条 市标准主管部门对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报批材料符合批准发布要求的,由市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地方标准编号规则进行编号后发布。第四十条 市标准主管部门在市局官网上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和标准全文。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有义务鼓励会员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宣贯、咨询和培训等活动,推动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第六章 复审第四十二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卓促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四十三条 市标准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直接确定需要复审的地方标准和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将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一)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的;(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三)与标准相关的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需要复审的情形。第四十四条 经地方标准主管机构确认的复审结果,需要对外公示,并按下列情况处理:(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公告确认继续有效,并注明复审年度;(二)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由市标准主管部门纳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由市标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30日后公告废止。第七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第四十五条 地方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 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第四十六条 在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向卓促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卓促会秘书处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30日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