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自评师考务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自评师培训机构和从事该考试管理、考务、考评工作人员,以及申请参加自评师考试的人员。
(二)申请程序
1.申请考试须提前15个工作日以上向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提出申请。申请报名考试的应交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证明本人资历和能力水平的相关证件资料并填报“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自评师参考人员登记表”;
2.依据自评师考试申报条件,由“促进会”对申请自评师考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申请考试的须在考试资格审核合格后,凭“考试收费通知清单”到“促进会”缴费后即为正式报名;
4.准考证是参考人员参加考试的有效证件之一。其内容包括:参考人员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照片,考试日期,考试地点及考生须知等;
5.准考证由“促进会”统一印制、签发。准考证照片处加盖“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 公章。
(三)鉴定时间
原则上每两个月集中组织一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后进行的,经“促进会”同意后可调整鉴定时间。
(四)鉴定的准备
1.“促进会”根据参考人员人数及实施考试的条件,合理编排考
场和考位。考场原则上每30人设1个考室,单人单桌;
2.“促进会”向考场派遣监察员和考评人员;
3.自评师考场设考场负责人。考场负责人对考务准备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参与考试工作的各类人员均须佩戴由“促进会”统一印制的证卡上岗。
(五)鉴定的实施
1.自评师资格考试在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的领导监督下开展,由“促进会”具体承办实施考核工作。
2.“促进会”向考场派出督察员,对考试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监察员及考评人员应在考前对考场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通知考场负责人组织力量整改;
4.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
5.监察人员、考评人员,应按“促进会”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试题要求进行考核,不得更改考核内容或降低考核标准;
6.监考及考评人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违纪的参考人员应予以警告,并将其姓名、考号及违纪情况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同时提出处理意见。
(六)试题和成绩管理
1. 试题管理
(1)自评师试题统一由“促进会”提供。必须从试题库抽取试题;试卷统一由“促进会”印制;
(2)自考试试题生成到考试结束为试题的保密期限,严格做好试 题的保密工作。考试结束后,试题自行解密;
(3)试题的选定、印制、分装、保管、发放,由“促进会”设专人负责,杜绝试卷误装、漏装、丢失等事故发生;
(4)建立自评师试卷传送、交接责任制,交接双方应在试卷领取单上签字。
2. 考试鉴定成绩管理
(1)考试评定出的成绩经考评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参考人员的成绩统计和登记必须有专人校对、签字负责,并经考评员签字有效;
(2)考试实施机构在考试阅卷、成绩登记工作完成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参考人员。在网上公布成绩,合格考生资料进行网上注册,以便查询;
(3)参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试成绩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促进会”申请查询。
(七) 证书的办理
1.“促进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办理合格证书,并发给参考人员;
2.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失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