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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标准”标识使用和备案的通知

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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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获证企业:

根据《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获证企业应按《深圳标准标识使用指南》自行制作和印刷“深圳标准”标识,并在获得认证证书后,向深圳标准认证联盟报备标识的使用情况。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企业,由市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获证企业应参照《深圳标准标识使用指南(第二版)》(附件1)设计和使用深圳标准标识,标识的设计制作素材见《深圳标准标识使用指南》设计模板(附件2)和标识源文件(附件3)。

使用标识后,获证企业需根据《深圳标准标识使用填写说明》(附件4),于获证后1个月之内填写和提交《标识使用承诺书及标识使用清单》(附件5)至深圳标准认证联盟秘书处。附件5也可作为申报深圳标准认证资助项目中关于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相关证明材料之一。

深圳标准认证联盟联系人:王梦桢;联系电话:0755-82526395;电子邮箱:sz_ssca@163.com

深圳标准认证联盟秘书处


附件1.深圳标准标识使用指南(第二版).pdf

附件2.《深圳标准标识使用指南》设计模板.pdf

附件3.深圳标准标识.rar

附件4.深圳标准标识使用填写说明.docx

附件5.标识使用承诺书及标识使用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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