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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宝规〔2016〕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质量第一、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增强城区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宝安区质量奖包括区长质量奖和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其中区长质量奖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区最高质量荣誉。宝安区质量奖授予我区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区、文化、生态和政府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宝安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不含机关单位)。

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 宝安区质量奖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建立与宝安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区质量奖评定和推广一体化机制。

第五条  宝安区质量奖申请采取自愿申报或机构推荐的方式,评定采取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以自主创新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适当考虑产业和区域分布,确定授奖奖项。加大推广力度,促进全区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普及化、规模化开展。

第六条  宝安区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获得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的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同等条件下,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可以向中小企业倾斜。

第七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的单位,可在下届继续参加区质量奖的评定。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第九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十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宝安区质量奖工作的开展,决定宝安区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二)审定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宝安区质量奖拟奖单位名单;

(五)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区监察部门参与宝安区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定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中挑选宝安区质量奖评审员,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五)负责受理宝安区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区政府和评委会报告宝安区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  秘书处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四)已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申报单位的培育、发动工作,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宝安区质量奖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光明、龙华新区,下同)登记注册,持续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近1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近3年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环保违法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宝安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参照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制定,既要借鉴和吸收国际一流标准,又要符合深圳质量建设需要,并根据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品牌信誉、社会责任、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宝安区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获得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的单位的总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0%,若当年申请单位的总评分低于标准总分的50%,该奖项将空缺。

获得宝安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的单位的总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40%,若当年申请单位的总评分低于标准总分的40%,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届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届宝安区质量奖申报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交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 秘书处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中挑选宝安区质量奖评审员,评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组织材料评审,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分,确定入围名单。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对入围单位组织集中答辩或现场核查,择优确定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拟奖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单位,向获奖单位颁发宝安区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


第六章  奖励与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为树立标杆和鼓励先进,对获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分别向获得“区长质量奖”、“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宝安区质量奖奖金和评定管理费用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负责宝安区质量奖奖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在区政府审定批准后办理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宝安区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申报及评奖资格。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宝安区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秘书处会同区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宝安区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获奖单位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消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宣传推广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应向全区推广、宣传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引导全区各单位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应加大质量奖评定标准的培训力度,适时组织获奖单位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三十六条  获奖单位应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并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不超过”、“以上”、“不得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12月16日颁布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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